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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跟单信用证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6-06-02浏览:

   跟单信用证在全世界的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得到承认。在美国,跟单信用证法规被编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条中。此外,在有些州,明显的是纽约州,跟单信用证在判例法中占了大部分。与跟单信用证有关的重要的规则或许根本就不是法律,而是一套根据商人和银行家公认的惯例、由私人编撰的指南,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银行家都熟知的文件。它是一套关于开立与办理跟单信用证的标准化规则,由国际商会在国际银行界的帮助下起草和出版(该商会还出版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定了跟单信用证的法定格式,规定了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事务的规则,对跟单信用证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界定。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主要是由银行起草的,因此,其条款主要是在所有事务中保护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20世纪30年代初首次采用,新修订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于1993年出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实际上在全世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每一个国家中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会不是,也不是立法机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不是法律,只有其条款作为参考纳入了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才“管理”跟单信用证。如今开具的跟单信用证,绝大多数都注明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加以解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跟单信用证案件判决中得到法官的承认,实际上国际信用征案件的每一份判决书都有参见该惯例的说法。纽约州及其他几个州的法令专门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不适用于任何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准的跟单信用证。结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国际跟单信用证法规的影响远远大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正如前面的弗斯特—阿尔平判例的引文所述,跟单信用证是付款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独立的合同。根据这个独立原则,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所依赖的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原始合同。莫里斯奥马拉公司诉纽约国民公园银行一案的判例一般被美国的律师看作对跟单信用证法律性质的经典说明。莫里斯奥马拉公司诉纽约国民公园银行一案的判决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3条中得到承认。跟单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其可能依赖的销售或其他合同的,银行与这种合同无关,也不受这种合同的约束。因此,银行对汇票进行付款、承兑或转让的义务和根据跟单信用证履行的任何其他义务都不受开证申请人因其与开证银行或受益人的关系所引起的索赔或辩护的影响。受益人不能利用银行之间或开证申请人(付款方)与开证银行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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